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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11-07 14:57:22 打印 字号: | |
  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

一、 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上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具有较为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一是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这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

二是另一方无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构成的又一必要前提。

三是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四是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给予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

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婚姻法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法律所特定,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必须由无过错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是必须向有过错方提起。

三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无过错一方的专属权,权利的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在未决定之前不得让与继承。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本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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