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以来,全市两级法院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务实精神,积极开展刑事审判工作,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全市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为创建“五城”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营造更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一、全市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刑事案件审理基本情况:1、受案情况。全市两级法院截止2008年6月30日,新收766件,上年度旧存未结149件,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915件。2、结案情况。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58件,未结160件,结案率为82.8%。判刑人犯1034人。其中乾安受理70件(旧存18件,新收52件),审结63件,结案率为90%;长岭受理139件(旧存6件,新收133件),审结125件,结案率为89.9%;扶余受理179件(旧存21件,新收158件),审结156件,结案率为87.2%;中院受理一审案件55件(旧存21件,新收34件),审结45件,结案率为81.8%;宁江受理273件(旧存48件,新收235件),审结218件,结案率为79.8%;前郭受理199件(旧存35件,新收164件),审结151件,结案率为75.8%。
(二)二审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截止2008年6月30日,中院刑事审判二庭共受理上、抗诉案件98件(其中旧存17件,新收79件,一审重字号2件)。已审结95件,结案率为97%。
(三)申诉、再审和减刑刑事案件基本情况:2008年上半年中院共受理申诉案件8件,已审结7件,结案率87.5%;再审案件2件,结案1件,结案率50%;减刑案件4件,审结4件,结案率100%。
(四)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基础信息:
1、从发案区域上看,宁江占第一位,225件328人;扶余占第二位,164件215人;前郭占第三位,155件229人。
2、从案件类别上看,共涉及案件罪名66个。案由比例占第一位的是盗窃案件,共154件,占案件总数的20.4%;占第二位的是故意伤害,共115件,占15.2%;占第三位的是交通肇事,共103件,占13.6%;占第四位的是抢劫,共49件,占6.5%;占第五位的是强奸,共37件,占4.9%;占第六位的是故意杀人,共36件,占4.8%。
3、从判处刑罚上看,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占第一位,共293人,占人犯总数的28.3%;第二位的是缓刑的罪犯,共276人,占26.7%;第三位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共66人,占6.4%。另外,单处罚金的也占有一定比例,共60人,占5.8%。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仅有36人,占3.5%。宣告无罪的2人。
4、从人犯的自然情况看,身份是农民的占第一位,共530人,占51.3%;第二位的是无业人员,共277人,占26.8%;第三位的是其他人员,共64人,占6.2%;其他的是工人58人,干部49人。
5、从人犯的文化程度上看,小学文化的占第一位,共441人,占42.6%;第二位的是初中文化程度,共428人,占41.4%;第三位是文盲,共64人,占6.2%。
二、案件质量基本情况
截止2008年6月30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共受理一审案件55件,审结45件。在审结的案件中,上诉案件11件,其中被省院发回的4件,改判的2件,结案发改率为13.3%。
截止2008年6月30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共受理上、抗诉案件98件(其中旧存17件,新收81件),已审结95件(其中旧存17件,新收78件),未结3件。已审结案件中,维持原判61件,撤诉2件,撤抗2件,调解4件,发回20件,改判13件,结案发改率为34.7%。各基层院的情况是:(1)上、抗诉案件数量排序:宁江42件,长岭19件,扶余18件,前郭13件,乾安4件。(2)上诉率排序为:宁江 19.5%,长岭15.2%,扶余11.5%,前郭8.6%,乾安6.3%。(3)发改案件数量排序为:宁江19件,扶余7件,长岭3件,前郭2件,乾安2件。(4)结案发改率排序为:宁江8.8%,扶余4.4%, 乾安3.1%,长岭2.4%,前郭1.3%。
对于发、改案件,市中院要求,各院要在评查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要在下半年的工作中狠抓案件质量,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发改率,努力提高案件质量。
一是要加大主管副院长和庭长的监督指导力度,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主管副院长、庭长要亲自审理或参加合议,对合议庭研究讨论的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严格把关。今后,凡中院发回案件,一律由主管副院长亲自审理,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中院将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是要建立健全合议庭集体讨论责任联动机制,要求对每件案件,合议庭成员必须交叉阅卷,认真参加庭审和评议,真正体现合议庭成员共同办案,彻底解决合议庭“合而不议”,案件承办人唱独角戏的现象,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质量负全责。出现问题或错误,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合议庭的职能作用真正有效发挥。
三是要严格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注意加大对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发改、抗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重点审查,发现质量问题或确有错误的,案件承办人要说明情况,查找原因,认真检查,并按绩效考核指标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四是要落实检查评比通报制度,要求各基层法院,每季度要对自己所办的刑事案件进行一次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中院,中院每季度将对二审案件审理结果进行通报,年终则组织力量对全市的刑事案件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案件质量好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进行表彰,对质量欠佳,特别是有问题的基层法院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将保证案件质量工作落到实处。
三、抗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8年上半年,中院刑二庭共审理抗诉案件7件,结案6件,未结1件。通过对这7起抗诉案件的归类和分析,可以看出:从提起抗诉程序上全部是对基层法院一审结果不服,提出抗诉的;从案件本身性质上看,诈骗案件2件,盗窃案件2件,非法经营案件1件,故意杀人案件1件,滥用职权案1件;从抗诉的范围看,所有案件都是对法院的量刑结果有意见,认为重罪轻判的有6件,有1件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从这几起抗诉案件审理结果看,有1件还没有审结,其中有6件已审结,在已结的6件案件中,有2件案件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有3件案件抗诉后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的2件,有1件基层法院予以了改判。有1件案件中院予以了改判。
四、刑事一审案件罚金刑适用的基本情况
从中院对全市两级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适用罚金刑的案件294件,占结案总数的38.9 %,罚金刑金额12 139 266元。已执行135件,执行金额2 164 573元。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2008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已执行的罚金数额仅为应执行数额的17.8 %。但从执结案件件数上看,全市两级法院的罚金刑执行还是很高的,达45.9%。从目前两级法院所判处的罚金刑案件上看,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在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下,罚金刑才得以执行,而对一些较重刑罚被告人的罚金刑,缺乏对罚金刑的执行力度,造成了大量案件罚金刑判了空判,判而不执。针对这种情况,中院要求,在下步工作中,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罚金刑的执行力度。一是要严格执行中院规定的所有罚金刑案件在审判环节没有得到执行的,要及时将案件移交给执行局进行执行。二是执行机构对罚金刑案件的执行,要像重视民商案件的执行一样,加大执行措施,提高对罚金刑执结率。三是对有支付能力且单处罚金刑对社会并没有什么危害的犯罪人,可优先考虑单处罚金刑。四是审判人员在对被告人处以罚金刑前,要对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和执行能力进行调查核实,以便正确行使对被告人罚金刑数额,避免导致罚金裁量与执行的实际相脱离。
五、2008年上半年全市法院适用缓刑的基本情况
2008年上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判决宣告缓刑的罪犯共275人,占处刑总人数的26.8%,适用缓刑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盗窃、职务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其中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在基层法院审结的103件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被宣告缓刑的有90人,占被宣告缓刑人犯总数的32.7%。其次就是侵财犯罪中盗窃犯罪案件,判处缓刑的人犯也占有一定的比重。由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人人犯,适用缓刑的较多,在全市两级法院所判处的未成年人94名人犯中,判处缓刑的就有37人。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需要强调的是,一是要严格把握适用缓刑的界限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既要防止滥用,也要注意该适用而不适用的问题。二是要注意考虑被判缓刑罪犯考察教育的社会环境,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判缓刑罪犯的家庭条件、社会的教育能力,不具备这种条件能力的,要特别注意慎重适用缓刑,以保证适用缓刑案件最佳的社会效果。三是在对被告人决定适用缓刑前,要征求当地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决定适用缓刑后,要及时将人犯的有关情况,移交给当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四是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缓刑人犯的回访考查和教育监管,防止其重新犯罪,使缓刑适用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六、司法民主和审判公开的基本情况
为了使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制约之下,提高审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他们在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了陪审制度和公开宣判制度,以及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理的监督力度。在坚持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上,法院配合有关部门,完成了对全部陪审员的选任和培训,部分案件偿试了聘请陪审员进行了参审,不仅促进了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了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造成的失误,更重要的是它作为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表现形式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体现。
在审判公开上,全市两级法院加大了公开宣判的力度,做到了全部刑事案件,不管是公开审理的,还是不公开审理的,都一律进行了公开宣判,达到了公开宣判带来的积极影响和效果。
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上,今年以来注重加强了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案件的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有理的案件,法院都依法地进行了支持,做到了该改判的改判,该发回的发回,确保了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七、关于法律援助制度落实情况
法律援助制度是体现司法文明及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刑事诉讼涉及对当事人的定罪和量刑,涉及到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剥夺乃至生命权的剥夺,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与否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就更加显现出其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在审判实践中,全市两级法院凡是遇有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都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年初以来,全市10个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的32名律师,为法院指定的97名被告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在提供的法律援助过程中,相对提供法律援助较多的律师为,宁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石宇援助了11人,松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子健援助了10人,宁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付志军援助了10人,前郭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晓玲援助了9人,松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白水旺援助了8人,宁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林琳援助了8人,扶余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薛静波援助了6人。值得一提的是,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援助了6人。
八、超期未结案件的基本情况
在刑事案件中,超期未结案件都发生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超期未结的原因,主要是原、被告下落不明而中止审理。截止6月30日全市法院共存在超期未结案件10件。对这些超期未结案件已逐件进行清理,采取集中人力,集中时间的办法,要求院领导亲自挂帅,组成清案小组,在较短的时间内,将全部超期未结案件审结,中院下步要对此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指导。从现在开始,全市两级法院要彻底杜绝在刑事案件中出现超期未结案件的发生,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