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19日)召开的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王胜俊对这次活动进行了全面动员部署,他强调,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工作部署,立即行动起来,抓住难得机遇,坚定信心,团结协作,真抓实干,坚决打好这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攻坚战,为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王胜俊指出,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各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下大力气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难问题得到一定缓解。但是,一些案件得不到有效执行仍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涉法涉诉信访的重点问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王胜俊强调,党中央十分重视和关心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今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执行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根据执行工作的现状,特别是执行案件积压严重的实际情况,审时度势,决定在全国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这次电视电话会议,主要任务是对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并以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为突破口,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使执行难问题逐步得到缓解。
王胜俊指出,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时间安排为11个月,实施时间为8个月,分四个阶段进行,要达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2007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基本执结;二是因案件未能执行引发的信访案件数量大幅度减少;三是初步建立起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要重点清理以下六类执行案件:一是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其他各种非法干预未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的案件;三是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四是涉及农民工工资、建筑工程款的案件;五是因未能执行或执行不当引发的重复信访案件;六是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未执行案件。
王胜俊强调,为保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顺利开展,中央机关成立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相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宣传等工作。他要求,各省、市、县党委政法委书记要担任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对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负总责,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副组长,是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有效的清理执行积案工作机制。各省、市、县要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实施方案,确定目标,划分阶段,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提出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
王胜俊要求,要建立严格的清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认真建立、严格落实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责任制,实行定承办人员、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案的“五定一包”清案工作责任机制,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成员单位责任制、执行人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干扰干预执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消极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对法院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的,坚决清除出执行队伍,并严肃追究其法纪责任。
王胜俊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要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公务的行为,维持执行秩序,及时依法处置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查封、扣押、冻结和财产过户手续,为切实解决执行积案提供有力支持。
王胜俊强调指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定要高度重视,确保取得预期效果。一是要对执行积案进行全面清理。要彻底摸清执行积案底数,建立执行积案台账,逐案登记;二是要调配最优势的资源。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清理执行积案任务较重的法院要加强组织协调,配齐配强执行力量,加大执行一线人员、装备、经费投入,形成整体合力,集中优势资源搞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三是要突出重点。对社会关注的案件,尤其是对涉及特殊主体的案件,要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重点突破。对特困群体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要优先研究,优先清理,及时解决;四是要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各种执行手段。
集中清理过程中,要对未结案件逐案研究,分清类别,分别研究制定措施。要充分利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各项执行措施,适时采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纳入征信系统、媒体曝光、限制出境等方式,排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各种非法干扰,加大对被执行人的震慑力度;五是要高度重视执行信访工作。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期间,要指定专人负责执行信访工作。对当事人提出应当列入集中清理活动范围的案件,必须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列入清理范围;六是要强化当事人和社会对清理积案活动的监督。在清理积案活动中,当事人对执行行为依法提出异议、复议的,必须认真对待其享有的救济权利,依法妥善处理;对当事人反映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的,要高度重视,经查属实的,应依法依纪处理;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执行中的各种问题,要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并通过各种渠道作出解释和说明。
王胜俊要求,要加强对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督促检查。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听取工作汇报、通报进展情况、派出检查组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督促、检查、指导。对于挂牌督办的案件,有关地方每月要向督办单位报告一次执行进展情况。各省、市、县都要筛选、确定一批执行积案,采取派员督办、跟踪督办、书面督办、电话督办等多种形式,切实解决一批执行难的“骨头”案。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