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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25 15:17:31 打印 字号: | |
  本院各业务庭、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统一全市两级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经中院2008年第4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就有关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中,如原被告双方对夫妻共同

债务存在争议,对争议的债务部分可不予审理,由审判人员告知原被告双方,待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另案处理。

  二、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伤残等级所对应赔偿比例问题,应依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若干意见(试行)》(1991年9月17日)第42条规定执行。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受害者被评为十级伤残,其相对应的赔偿比例为30%。

  三、在审理涉及国营农场农业工人人身损害赔偿金适用的案件时,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营农场农业工人人身损害赔偿金适用标准问题的答复》确定赔偿标准,今后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遵照执行。

如上级人民法院有新的相关规定,适用新规定。
责任编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