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日丹
自2007年被确定为北京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试点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共对81起案件提出量刑建议,95%被法院采纳或基本采纳;
在试点工作初期,由于检、法两院尚未对常见犯罪量刑标准形成统一认识,而且检察官对量刑建议的尺度处于摸索阶段,量刑建议可能会与法院判决存在差异;
如何减少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是公诉人破解的难题。
11月19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5号法庭。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振峰作为主诉检察官面对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赵常明发表公诉意见:“本案证据体系完善,犯罪嫌疑人赵常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被害人钱包,遂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情节危害性、数额之大且赵常明具有多次盗窃经历,建议法院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000元。”
这是石景山区检察院作为北京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试点单位以来首次对拒不认罪案件发出量刑建议。王振峰说:“虽然量刑建议权在刑诉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它可以视为公诉权的组成部分,也是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由于这种做法处于尝试阶段,其改革、完善还有极大的探寻空间。”
95%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关于量刑建议,法学界这样给予定义:公诉人在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正式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推行。
“2007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被确定为北京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试点单位。截至今年10月份,我院共对81起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其中95%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或基本采纳。”近日,该院公诉处主诉检察官刘程向记者透露了这一数字。
“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各地检察机关做法不一。”刘程介绍说,2007年该院在对其他省市实行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最终制定出《石景山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规范》(简称《试点规范》)。根据《试点规范》要求,该院量刑建议适用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案件,采取绝对确定的量刑方式。此外,还对法院判决后对量刑建议的准确性进行考评设立了考评标准,如:管制、拘役以二个月的幅度为宜;法定量刑幅度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以一年的幅度为宜,其中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下的,以六个月的幅度为宜……
刘程告诉记者,按照考评标准,完全被法院采纳量刑建议47件,这个成绩还是值得肯定的。
刘程说,试点阶段,该院公诉部门专门指定两个办案组承担量刑建议工作,本着慎重稳妥的原则有所选择地使用量刑建议,对情节尚不清楚的案件和大要案均未提出量刑建议,与一般的案件相比,量刑情节方面说理性更强,提出量刑建议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去年的一起抢劫案件给刘程的印象很深,被告人在电梯里对女性抢劫9次,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刘程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建议法院判处其十一年有期徒刑。
法官当庭发问“为什么建议判处十一年”?刘程解释说:“按照刑罚,抢劫多次,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抢劫9次,情节严重,可在十年至十五年之间量刑。鉴于犯罪嫌疑人没有前科,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认罪态度良好,判处十一年可以达到刑罚的目的。”最终,刘程的意见被法院采纳。
在实践过程中,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是否会对法官的审判权产生不利影响?石景山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佟齐明确指出,实行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改革的需要,是完善和强化审判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合理适当的量刑建议既不妨碍审判权的有效行使,又能起到良好的审判监督功效,是防治司法腐败的有力武器。
量刑建议为何和法院判决存在差异
2007年4月,石景山区检察院对王晓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提起公诉时,检察官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最终法院判决为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据了解,王晓飞之所以被轻判,是因为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配合预审员套取其他犯罪嫌疑人关于案情的叙述。但这是否属于立功情节呢?检察官认为,该案件已经侦破,王晓飞虽拒不供述,但其他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因此,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立功的情形。但法院对该立功情节予以认定,对其减轻处罚。
刘程说,审理期间有影响量刑的事实发生,
就会导致量刑情节发生变化,“在试点工作初期,检、法两院尚未对常见犯罪量刑标准形成统一认识,且检察官对量刑建议的尺度处于摸索阶段,这两方面的问题都会影响到量刑建议的标准及采纳情况”。
为了了解法院在量刑方面的策略与方法,11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郑卫阳做客石景山区检察院。他介绍说,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原则,在判断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予量刑,“量刑要从实际出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都会影响量刑幅度”。
郑卫阳透露,法院量刑时,通常是先确定基础刑,即根据犯罪事实确定刑期的起点,然
后再确定宣告刑,即根据减轻、加重处罚的情节给予调整。
完善制度破解量刑失衡难题
由于我国没有将量刑建议权纳入法律规
范,公诉人在行使量刑建议权时缺少“底气”。这种情况下,如何减少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是公诉人破解的难题。
佟齐告诉记者,经过一年的试点工作,石景山区检察院总结出了大量的经验和心得,日前,该院对《试点规范》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规范草案》在原则方面增加了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等内容,突出了对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职能、明确了抗诉、提出检察建议、检察院公函等监督方式。针对诉讼程序和情节的变化,增加了量刑建议的追加、变更、撤销量刑建议的内容以及相应的审批程序等弹性内容,解决了非主诉承办人出庭时量刑建议权限问题,对量刑建议的评价方式进一步细化,区分采纳、基本
采纳及未采纳的评价标准及具体情形。
《规范草案》要求,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包括共同犯罪中个别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可以由经验丰富的公诉人进行量刑建议的专项试点
工作,此外,根据北京市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指导意见,数罪并罚的案件纳入到量刑建议范围内,将具体法定情节予以减轻处罚的审批权纳入到主诉检察官审批权限内。
佟齐告诉记者,除了完善工作制度外,石景山区检察院还会就量刑标准及审判政策方面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及时了解法院系统最新的刑事审判政策。
据佟齐透露,石景山区检察院还将扩大对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与未成年人案件办案改革相结合,拟对未成年人犯罪、在校学生犯罪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将“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工作纳入到量刑建议中来,事先对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进行社会调查,形成书面调
查报告,以此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参考。此外,公诉部门还会加强量刑建议提出前的准备工作,及时了解被害人的要求、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赔偿愿望和实际能力,使提出的量刑建议更具合理性、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