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年初开始,松原市迎鑫集团董事长王金龙以招聘经理、保安为名,网络社会闲散人员,逐步组成了犯罪集团称霸一方。该集团大肆进行聚众斗殴,殴打和非法拘禁借款人等违法犯罪活动。昨日,扶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集团团伙成员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王金龙被判有期徒刑13年。
董事长带头 私营集团多人涉案
2008年7月,被告人王金龙等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斗殴、非法经营等罪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中,被告人王金龙是松原市迎鑫集团董事长,今年34岁,出生于大安市,高中文化。其他被告分别是王金龙的妻子,松原市迎鑫医院院长刘桂霞;松原市迎鑫集团同利典当行经理赵刚;松原市迎鑫医院保卫科科长高海波;松原市迎鑫集团同利典当行保安王超文;个体商户谷良英。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金龙自2007年年初开始,以经营典当行业务为掩护,以招聘经理、保安为名,网络社会闲散人员,逐步组成了犯罪集团,准备枪支、私藏砍刀、弓弩、狼牙棒和大量的扎枪等作案工具,以备其进行违法犯罪所用。以被告人王金龙为首的犯罪集团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为称霸一方,逞强斗能,维护本集团的非法利益,大肆进行聚从斗殴,殴打和非法拘禁借款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丈夫非法持有枪支 妻子协助隐藏
2008年2、3月份某日,被告人王金龙一伙在与他人群殴之前,被告人高海波主动借得单管猎枪一支,子弹一发以用于保护王金龙的安全。几日后王金龙接到几个恐吓电话,称要对其人身进行伤害。高海波又找人购买了单管猎枪一支、子弹五发。因王金龙害怕枪支被公安机关发现,伙同高海波将两支猎枪藏匿于刘某家中。
2008年7月23日早,刘某将两支猎枪交给王金龙的妻子刘桂霞,让她处理。刘桂霞在知道该枪是王金龙非法持有,并且公安机关已经通知其交出枪支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谷良英将两支猎枪销毁掉。谷良英将两支猎枪抛至松原市开发区单家围子村的一处深水池塘内,企图使王金龙逃避法律制裁。2008年7月31日,在谷良英的指认下,公安机关在池塘内将两支猎枪打捞出来。经公安机关鉴定,两支猎枪均具有杀伤力。
找不到欠债者 敲诈勒索担保人
2007年春夏之交时某日,吉林油田某单位职工何某、曾某为朋友李某担保在迎鑫同利典当行借款,到期后李某无力偿还躲藏起来。被告人王金龙向担保人曾某催要借款未果,便带领被告人高海波等人到乾安县对曾某进行殴打。后王金龙又将何某找到典当行,以寻找何某、曾某时撞坏自己的丰田4500吉普车为由,对何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向其索要汽车修理费一万元。
聚众斗殴 对方砍手指当“医药费”
2008年3、4月份某日,因宁江区一个外号“大权”的人打错电话,被告人王金龙就与对方吵了起来。随后王金龙让被告人高海波去找这个人,并授意“领人教训教训对方”。高海波将此事“安排”给被告人赵刚。赵刚纠集数十人,手持扎枪、镐把等凶器,通过电话联系对方后,双方约定在松花江大坝处进行“决斗”。
在“决斗”过程中,“大权”等人手持扎枪将赵刚扎伤,并将赵刚等人开去的捷达车砸坏。事后,被告人王金龙、高海波多次寻找大权索要汽车修理费和赵刚的医药费。大权以没钱为由拒绝出此费用,但为了表示和好诚意,在迎鑫医院内将自己手指剁下一节。
非法拘禁 不还钱要剁手指头
2007年4月某日11时许,因陈某拖欠同利典当行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赵刚带人驾车到江南油田百南小区,将被害人陈某及其朋友李某、王某带至迎鑫医院逼其还钱。陈某说暂时还不了钱,赵刚就指使他人对陈某进行殴打。赵刚还恐吓陈某说:“不还钱也行,我就剁你手指头,一个手指抵一万元钱”。之后逼迫陈某在事先已经写好的25万元欠条上签了字。接着又让人把陈忠带到迎鑫医院七楼内进行看管,让其马上联系借钱。23时许,由于李某主动为陈某担保,陈某才被放回。至此,陈某已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10个小时之久。
2007年,吉林油田某单位职工姜某为本单位职工王某担保在同利典当行借款,到期后王某因未还上借款而躲藏起来。2007年8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赵刚将担保人姜某找到典当行控制起来,逼迫姜某偿还欠款或者配合典当行找到王某。其间赵刚等人对姜某进行殴打恐吓,还说:“还不上钱就一个小时打你一遍”。8月17日下午,姜某趁看管人员不注意给其哥哥发了一条求助短信。姜某哥哥收到短信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并与民警一同到了同利典当行。民警对被告人王金龙、赵刚和被害人姜某进行询问,被告人赵刚以姜某与典当行之间系债务纠纷为由将民警骗走,随后指使他人将姜某和姜某的哥哥拽进典当行屋内进行殴打,并逼迫姜某的哥哥为姜某担保给同利典当行写下四万元的欠条,之后才将二人放回。被害人姜某从被找到典当行到被放回,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近30个小时。
最高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扶余县人民法院昨日依法对王金龙等人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王金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犯敲诈勒索罪,犯聚众斗殴罪,犯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赵刚犯聚众斗殴罪,犯抢劫罪,犯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高海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犯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王超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桂霞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谷良英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上被告当庭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