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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出台
  发布时间:2015-12-04 09:44:35 打印 字号: |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出台

            要求完善赔偿诉讼规则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试点原则包括: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方案指出,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未经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试点内容包括: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开展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方案指出,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方案指出,试点地方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试点地方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可根据试点情况,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方案还就总体要求和目标、适用范围、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

  ——选登自最高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