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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1990年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没有结婚证,一方可否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5-07-11 15:08:10 打印 字号: | |
  问:

  我和丈夫1990年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一起生活了25年,现因家庭琐事,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在想到法院起诉离婚,可是我没有结婚证怎么办?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婚姻登记的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处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你的叙述,如果1994年2月1日前,你和你丈夫都符合结婚条件的,可以到你户籍所在的基层组织出具你们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证明;如果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条件的,双方可以协商补办结婚登记,再离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按解除同居关系自行处理,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可就子女、财产问题向法院另行起诉。
责任编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