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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彩礼是否需要归还?
  发布时间:2012-12-11 15:11:57 打印 字号: | |
  问:

  我和我爱人结婚一年了,因为感情不和现在闹离婚,请问婚前的彩礼需要返还吗?

  答:

  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会先行区分是否属于彩礼的性质。

  如果经过法院确认确实婚前给付彩礼,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实并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规定返还彩礼是否以女方有过错为条件,通常而言就应理解为无此条件。因此,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等情况综合判断。
责任编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