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的孙女从小和我关系很好。为了给她将来的生活减轻一些压力,几年前,经过公证,我将我名下的房子赠与给了孙女,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现在,孙女长大了,和我却越来越疏远了。请问我现在还能不能撤销之前的公证赠与?
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186条、188条,公证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是不能撤销的,并且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其次,撤销公证赠与合同需要有法定事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您的孙女有以上几种情形,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此外,由于您前一次是公证赠与,所以您可以与您孙女重新进行公证以撤销前一次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