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放:
林某与王某系夫妇关系,丈夫王某与婚外异性严某曾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11年4月起,双方断绝来往。严某与王某在来往期间,曾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购买了中国移动“动感地带”138手机号码,并进行使用。严某与王某双方也曾互换使用手机及该号码。自2011年10月起,妻子林某手机上开始不断出现来自号码为138手机发送的信息,信息内容大部分为对严某与王某来往期间交往情况及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细节记述,内容粗俗下流,使用大量淫秽用语和污辱性语言,且发送信息数量多,时间间隔短,频率高。妻子林某认为严某的行为扰乱了其正常生活,给其生活和工作都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严某停止骚扰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二、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严某于2012年2月已自行将138手机号码注销,但138手机号码为严某注册并使用,且通过手机短信内容和严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可以确认信息发送人为严某本人,所以法院经审理判决,严某立即停止以手机短信方式对林某人格尊严权进行侵害的行为;严某给付林某精神抚慰金5千元。
三、法官说法:
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人格尊严不受他人非法支配、干涉和控制,对他人恶意实施侮辱或贬损其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中,严某与林某之夫王某通奸,破坏林某婚姻家庭,且长期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对林某进行骚扰,内容污秽不堪,粗俗下流,使用了大量的污辱性语言。这种利用短信骚扰他人、宣扬他人隐私、使用污秽粗俗语言对他人进行人格侮辱的行为,势必造成对林某人格的侮辱、生活安宁的妨碍、精神上的持续痛苦与困扰。严某实施这种加害行为时主观上对林某的前述损害后果存在积极追求的故意,客观上侵犯了林某的人格尊严权,其应就加害行为承担侵犯人格尊严权的民事侵权责任。
就严某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方式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严某对林某进行了长期的、持续的短信骚扰与语言侮辱,给林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林某有权依据该规定请求严某承担停止侵害与赔偿相应精神抚慰金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也依法支持了林某的两项诉讼请求。但是,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法院并未全额支持严某,理由是法院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必须根据上述解释第十条规定的以下六个方面的因素予以综合判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所以最终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判定严某赔偿林某精神抚慰金5千元。
本案提示大家,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各种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即使加害人通过短信骚扰、语言侮辱的方式在没有第三人在场或知晓的情况下大泄私愤,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尊严,甚至并未因为语言侮辱的内容泄露而导致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加害人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选登自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