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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证人出庭效果 实现庭审实质化
松原中院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在证人出庭方面已经初显成效
  发布时间:2016-12-14 14:48:23 打印 字号: | |
  2016年12月14日,松原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吴某故意杀人一案。全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各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当事人家属70余人参与观摩庭审。

今年,松原市两级法院在吉林省委政法委、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松原市委政法委的组织推动下,积极谋划,与检察、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效初显。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离不开司法责任制的落实,落实司法责任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灵魂。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就是要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总要求,革除审判权运行当中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权责不一”等痼疾沉疴,不断优化审判权运行机制,切实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充分发挥改革内生动力,不断提升办案质效,促进司法公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破解当前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制约、把关作用,形成倒逼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司法责任制,落实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原则,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有利于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效实践路径是推动庭审实质化,证人出庭是庭审实质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此次庭审中,鉴定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等均有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询问,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切实推动庭审实质化的实现。

庭审现场

2006年10月19日,被害人李某驾驶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被告人吴某撞伤,后李某及车主对吴某进行了赔偿,但吴某对李某一直怀恨在心。

2014年9、10月份,吴某在宁江区建设小学附近发现李某,遂多次尾随李某到其家。

2014年10月21日下午,吴某发现李某家张贴出售房屋广告,遂找到被告人金某谎称要买房,二人来到李某家楼下,因李家无人而离开。2014年10月22日早,吴某又让金某前往李某家帮其讲价,同时自己携带尖刀、斧子先行来到李家谎称买房,在李的妻子离家之后用尖刀猛刺李某面部、颈部、腹部等部位十余刀,致李某当场死亡。

案件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于2015年3月3日委托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对被告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经安康医院鉴定人高洪举、赵学军、白忠义鉴定后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一)器质性人格改变(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15年5月25日,侦查机关再次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吴某诊断为器质性人格改变,其2014年10月22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该案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2016年6月16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决定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案件在审理期间,针对本案存在的两份结论不同的鉴定意见,为查明案件事实、对证据进行的充分的质证、认证,合议庭经过评议后决定通知鉴定人及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法庭质询。

12月14日,该案进行了第三次开庭审理,开庭前,法庭分别通知了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的鉴定人赵学军、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人马长锁及前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王晓沪出庭接受质询。

庭审中,鉴定人根据出具的鉴定意见内容分别对接受鉴定的程序过程和作出鉴定结论的实体依据向法庭进行了陈述,出庭侦查人员对于委托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向法庭进行说明。而后,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分别对鉴定人、侦查人员进行了发问,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和侦查人员进行了补充发问。最后,控辩双方围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依据是否充分,鉴定结论是否客观、真实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整个庭审过程抗辩激烈,组织有序,充分体现了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特点。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最后一道防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凸显了审判的中心地位,抓住了保证司法公正的“牛鼻子”。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扎实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此次通知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再次彰显了司法公正、充分发挥了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决定性作用。
责任编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