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上午,张伟涉黑案件在长岭县法院作出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3月22日,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对审理的张伟等24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张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7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处该犯罪组织骨干成员被告人郭猛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李红光有期徒刑十八年,被告人任东明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被告人鲁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0.2万元,被告人曲桂忠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3万元。该犯罪组织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部分犯罪组织成员不服,提出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张伟及其犯罪组织成员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均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犯罪组织成员近期将被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