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基层要闻
【扫黑除恶 吉林亮剑】前郭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某某恶势力犯罪案件 主犯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9-08-16 21:24:42 打印 字号: | |

   8月15日上午,前郭县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张某某为首的8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公开宣判。

  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左某、王某某等8人多次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10月8日至10月28日间,以怀疑吉林省拉林河重点段治理工程19标段项目部偷土为由,保护国家资源为名,在拉林河大坝上任意拦截车辆6次,影响工程队施工。2018年8月,以被害人拉土车辆影响其休息为由,言语威胁向被害人索要TCL空调1台,价值1700元。2018年5月7日,用水桶盛装粪便以施肥名义向赵某泼洒,实施恐吓行为。

   2006年5月25日,纠集98人,乘坐3辆客车欲到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与阻碍张某某家种地的农民斗殴,行至扶余市长春岭镇境内时,被扶余市公安局截获。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为逃避债务,捏造王某以不让其消停种地要挟其人民币100000元钱的事实,向扶余市公安局得胜镇派出所报案,后经扶余市公安局调查,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左某、王某伟、王某辛、刘某拦截车辆、阻挠项目部正常施工,指使左某、王某伟索要空调、以施肥名义向赵某泼洒粪便,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已形成恶势力,张某某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纠集者,左某、王某伟、王某辛、刘某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张某某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其他成员,被告人张某某、左某、王某伟、王某辛、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张某某捏造王某向其敲诈的事实,向公安机关告发,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诬告陷害罪;张某某指使尚某纠集方某某、顾某某等人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构成聚众斗殴罪。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张某某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犯罪分子,尚某、方某某、顾某某起重要作用,系积极参加者。
  根据各被告犯罪的事实、情节、作用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前郭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诬告陷害等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