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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非法运输原油 引发交通事故 钱没赚成 反换来一年多的铁窗“假期”
  发布时间:2020-04-27 13:58:21 打印 字号: | |

赚钱的方式有很多种

但为了快速获取钱财

Z某和L某竟然在

倒卖、运输原油上动起了歪脑筋

钱没赚成

反换来一年多的铁窗“假期”

  Z某和L某家都住在油田附近,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海吃海”,守着油田边,天天看着这个黑色金子,渐渐地二人动起了歪脑筋,二人经过商量,打起了倒卖、运输原油的主意,于是Z某从黑龙江省大庆市购买了一辆已到报废期的重型厢式货车,并进行改装。2018年8月,Z某在黑龙江省肇源县郊区收购了一车原油后,由L某驾车拉往辽宁省盘锦市销售。2018年8月21日,这辆没有悬挂喷涂专用警示标志、没有道路运输许可证、没有押运员、没有使用槽罐式密封的“四无”改装货车拉着原油上路了。2018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L某驾驶该车在大广高速公路上撞到中央隔离带,车辆熄火无法启动,L某因为害怕,没有设立任何警告标志就弃车而逃。凌晨2时许,J某驾驶车经过此处,碾轧到路上的黑色异物后车辆起火,致使小型轿车、重型厢式货车及装载的原油均被烧毁,并造成车辆、高速公路路产损失共计540291元,J某被鉴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迫于压力,2019年3月,被告人Z某、L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9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宁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Z某、L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Z某、L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L某赔偿被害人J某部分损失并得到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处Z某、L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


办案法官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在此法官提醒,生命可贵,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遇事要冷静,做事需细致,我们每个人都要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切勿因无知、疏忽大意酿成大错,触犯刑律,害人害己、悔不当初。




法条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