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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法院 回访执行案件当事人 情暖人心
  发布时间:2020-04-18 09:08:3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人们自我价值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夫妻突破“围城”,一言不合说“拜拜”,带来离婚率不断上升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家庭社会问题,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支付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申请执行抚养费案件逐年增多,执行难度日益加大。


  2019年末,乾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办理这样一起执行案件。原告李某申请执行被告王某支付抚养费10000元。经执行法官了解,李某父母在其2岁时协议离婚,当时并未约定抚养费事宜,李某交由其父抚养,实际上其父在外打工,李某一直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直至李某上初中三年级,由于各项费用支出增多,爷爷奶奶身体状况愈下,与其母沟通抚养费事宜未果,遂将被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经审理,判决王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800元。虽胜诉,但王某一直未履行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外生活,无固定居所,只能通过不断查控来掌握被执行人信息,后在一次查控中得知其名下一张银行卡足以支付执行款,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冻结了其名下银行卡并通知了被执行人,没多久便将该笔执行款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案件虽已执行完毕,但执行法官一直惦念李某的生活学习状况,4月16日,执行法官给李某奶奶打去电话,询问李某近况。得知是法官,李某奶奶在电话里一再表示感谢,告知李某目前学习成绩优异,且家庭状况得到好转。听到这样的结果,执行法官非常高兴,叮嘱李某的奶奶,作为孩子的亲人,要从生活和感情上多给予李某关心和爱护,并表示日后如遇到其他法律问题可随时电话咨询。
  虽是一个简单的回访电话,但却是一个贴近群众的司法举措,不仅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同时也拉近了司法与群众的距离,让群众真正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孩子是家庭和社会的未来,而当父母“一拍两散”时,从而出现的一系列抚养纠纷该如何处理呢?法律有哪些规定?那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1嗷嗷待哺小稚童 如今何去该何从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子女母亲尚安在 爷爷奶奶想“夺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且是为第一顺序,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3物价都上涨了,抚养费岂能一成不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子非鱼,焉知鱼之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我之血脉,怎可冠以他姓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6工资在手,还说无力承担?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7年满18已成年,终于不用再给钱?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