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6日
前郭县人民法院
通过远程视频传讯系统
与前郭县看守所联网
依法对唐某政寻衅滋事犯罪一案
进行了宣判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7日下午4点,前郭县乌兰图嘎镇董家村治保主任卜某与董家村调解员陈某接到涉疫情防控的紧急任务,二人第一时间前往村前的防疫卡口检查站,对进入村内的车辆和人员开始了细致的摸排工作。下午5时许,唐某政驾驶无牌照银灰色捷达轿车、唐某平与唐某颖(均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帝豪轿车行驶至防疫卡口检查站时,卜某与陈某示意其停车并告知需出示居民身份证,因唐某政等人未携带身份证件,故未允许其通过该路口。唐某平、唐某颖、唐某政遂产生不满情绪,唐某颖用手殴打卜某脸部一下,唐某平殴打卜某胸部两拳。被告人唐某政对卜某进行辱骂后,驾驶无牌照银灰色捷达轿车将卜某撞倒,致车辆右前轮将卜某左侧小腿碾压。唐某政随即下车用拳头殴打卜某面部,将卜某打倒,紧接着用脚踢卜某前胸及后背。后唐某政逃离案发现场,1月29日唐某政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政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唐某政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决唐某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