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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法院 | 巧用庭前调解 高效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0-05-10 08:27:19 打印 字号: | |

如果说法律的意义在于定纷止争

那么庭前调解就是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

用最温和的方式化解在萌芽状态

  4月30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快速裁决组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天履行完毕。

案情回顾

  2017年春季,王某某欲在长岭县新安镇某化肥经销处赊购化肥,因双方不熟悉,王某某找到做粮食收购的连襟杨某某帮忙签字,于是杨某某到化肥经销处签订了欠据,在“欠款人”处签名并留下了联系电话。事后,王某某非但没有还钱而且下落不明,其妻子明确表示没有王某某的签字还钱的事一概不管。化肥经销商多次向杨某某讨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受案后,承办法官孟玲多次通过电话和双方当事人联系,详细了解情况。被告坚决表示他不可能给钱,化肥系替连襟赊购,此款应当由其连襟给付。

调解现场


  4月30日9时许,原、被告双方依照法庭排期如约来到法院,考虑到这是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且涉案金额也不大,孟玲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她先是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引导原告要将心比心,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考虑,能不能少收或者不收利息。一旦进入了审理程序,又延长了要回欠款的时间。随后,她又和被告讲解如果通过审判、执行程序可能带来的后果。


  经过孟玲耐心地释法析理,原告同意只收取本金及小部分利息,共计人民币14000元。被告杨某某表示自己虽然心里苦,但长了教训,愿意支付14000元。双方最终签订了调解笔录,杨某某当即用手机付款,原告露出了笑容,激动地对孟玲说:“孟法官,太感谢您了,我辛苦的讨债之路终于结束了!”



法官后语

  民调案件有效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不收取诉讼费用,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通过电话沟通,以快递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简便了送达方式;不用录像,不用开庭,双方坐下来聊聊天,找到症结所在,节约了司法资源;法官把握时机、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互谅互让,不用进入执行程序,当即就能彻底解决问题。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