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法律的意义在于定纷止争
那么庭前调解就是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
用最温和的方式化解在萌芽状态
4月30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快速裁决组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天履行完毕。
案情回顾
2017年春季,王某某欲在长岭县新安镇某化肥经销处赊购化肥,因双方不熟悉,王某某找到做粮食收购的连襟杨某某帮忙签字,于是杨某某到化肥经销处签订了欠据,在“欠款人”处签名并留下了联系电话。事后,王某某非但没有还钱而且下落不明,其妻子明确表示没有王某某的签字还钱的事一概不管。化肥经销商多次向杨某某讨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受案后,承办法官孟玲多次通过电话和双方当事人联系,详细了解情况。被告坚决表示他不可能给钱,化肥系替连襟赊购,此款应当由其连襟给付。
调解现场
法官后语
民调案件有效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不收取诉讼费用,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通过电话沟通,以快递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简便了送达方式;不用录像,不用开庭,双方坐下来聊聊天,找到症结所在,节约了司法资源;法官把握时机、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互谅互让,不用进入执行程序,当即就能彻底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