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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宁江法院:邻里纠纷只为墙 法官调解止纷争
  发布时间:2020-04-15 09:12:40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但近年来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

邻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在审判过程中

如何稳妥、公正处理邻里关系

营造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成了法官们深入探索的一个课题

  2019年12月,宁江法院受理了一起邻里因修建院墙栽种树木而引发的案件,L某与Z某系一个村的村民,两家居住前后院,中间仅有一条乡村便路用于通行。

  2019年7月,Z某在两家共有的道路上砌起了一道砖墙,并在砖墙边栽种了果树,修建的砖墙堵住了L某一家出入的道路。因L某一家没有前门必须从后门通行,此路为L某一家出行的唯一道路,致使L某一家出入只能从左侧领居家院内通行,虽经邻里、村里多次沟通协商,Z某均不同意拆除砖墙,无奈之下一纸诉状L某将Z某告上了法庭。

  审理案件的法官在阅卷、调查、勘查现场后认为,原被告相邻而居,邻里之间应以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友爱相处为原则,本案应尽最大可能予以调解。经过法官多次讲法说理、耐心劝导,Z某终于认识到不能因一时满足自家小院范围的扩大而影响邻居出行,在法官、村委会的见证下,Z某主动拆除了院墙、拔掉了栽种的果树,并将道路恢复了原状,一起邻里纠纷得以化解。

办案法官说

  小摩擦可能引起大问题,邻里矛盾有时甚至会演变为激烈冲突,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邻里之间应遵循和睦、谅解、包容、互助的心态和原则来处理邻里关系,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友善、和谐的邻里关系不仅对居者有益,还将直接关系到子孙后代的成长及生活。

法条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