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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法院:在行驶中的校车上厮打,判你没商量!
  发布时间:2020-05-25 09:52:17 打印 字号: | |

以为危害公共安全离你很遥远?

这样想,你就错了!

  日前,扶余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该案由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二被告人韩某、周某均已受到相应的处罚。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019年5月,周某驾驶大型专用校车行驶至黎明村,韩某因琐事拦住该校车,上了车与校车司机周某发生口角。


  周某劝韩某下车未果,为尽早把学生送至家中,周某开车继续行驶。
  而此时,情绪正激动的韩某不顾校车正处于行驶状态,上前殴打司机周某,而周某也“没闲着”,与韩某厮打在一起。此时此刻,周某开始了违规操作↓
  将右脚抬起处于离开车辆刹车踏板位置状态用脚踹韩某。
  二人就这样我挠你一下,你踢我一脚,你来我往,不亦乐乎。
  要知道,路上车来车往,这行驶的校车上还有很多孩子呀!


  好在还有冷静人士在场,校车照管员孟某及时将校车的钥匙关闭后,校车停了下来。

  到这里你以为事情就结束了吗?

  扶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韩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二人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最终判定:

  被告人韩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所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一时的冲动,换来的是法律的制裁。


  法官说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本罪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