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合议庭通过远程提讯系统,“隔空”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以妨害公务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洋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和李某洋酒后乘坐其朋友驾驶的轿车回家,经过太平川镇铁北村疫情留验站时,二人拒不配合执勤人员信息登记工作,并对防疫工作人员程某利拳打脚踢。随后,王某离开现场,李某洋被太平川镇民警带回派出所,在接受讯问期间,李某洋对办案民警梁某超实施殴打。
2月13日,李某洋被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传唤,王某如实供述了殴打疫情留验站工作人员的事实。另查明,王某在1月24日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
庭审现场
庭审中,王某、李某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经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一定认真接受改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以暴力方法袭击执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李某洋以暴力方法袭击防疫工作人员,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鉴于王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李某洋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洋有期徒刑一年。
疫情当前,长岭法院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治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为全县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