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2日清早
前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门口
整齐的停放了六辆警车准备出发
他们这是要去干嘛
原来,前郭法院执行局的干警们要去前郭县达里巴乡达里巴村开展执行行动,强制执行前郭县某谷物有限公司存于该库房内约1800吨水稻,依法维护债权人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2018年11月19日,前郭县某谷物有限公司与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农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70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了《动产质押合同》,并约定该公司以自有财产——水稻1900吨提供质押担保,并在前郭县工商局办理了质押登记。现实交付于被告吉林省金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处(金祥公司租赁该谷物公司场地),由其进行监管。之后该谷物公司的生产经营出现了严重困难,农商行便向前郭法院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该谷物公司立即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
前郭法院经审理后
作出如下判决
解除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前郭县某谷物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被告前郭县某谷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 659 736.11元,并自实际借款之日起按每月利率5.541667‰给付利息,逾期加收50%罚息,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止(扣除已给付的利息)。
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质押财产(3360吨以内水稻)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梅河口市金祥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赵某慧、吉林省金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某新、马某文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梅河口市金祥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赵某慧、吉林省金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某新、马某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前郭县某谷物有限公司追偿。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农商行便于2019年8月12日向前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郭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欠款5 659736.1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各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019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前郭法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该公司所质押的水稻,用以偿还欠款。2020年2月4日,前郭法院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该谷物公司所质押的水稻约1800吨(多退少补),为4650000元。在拍卖过程中,买受人薛某红以评估价4650000元竞得并请求交付竞买物。
因水稻属于季节性粮食,天气转暖,气温升高极易发霉变质,前郭法院执行局为避免延误时间造成巨大损失,迅速采取行动,并于5月22日当天夜里11点多圆满完成水稻执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