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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物业服务有瑕疵,业主维权须理性
  发布时间:2020-06-01 14:12:5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大量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涌入法院,业主以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质量不认可为由,拒缴物业费的情况屡见不鲜。物业公司也是满腹苦水,担心其他业主和公共利益受损,担心对部分业主退让后会导致连锁反应,往往不愿意作出让步。此类案件标的小,双方对立情绪大,矛盾较为突出。


对这一类物业纠纷案件

宁江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

努力从根本上查找原因

从源头上解决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

针对物业公司与业主的不同诉求

通过接待释法 答疑解惑

诉前调解 走访普法的方式

及时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


“同舟”

  吉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与涉案小区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以来,多名业主一直以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向该物业公司缴纳相应的物业费用。该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最终将这些业主告上法庭。


“共济”

  宁江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受案审查卷宗后,认为该系列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可因人施策、分类化解。对经合法引导也无法调解的立即判决,兼顾公平和效率;对可以调和的,将重心放在调解上,尽量将双方损失降到最小。秉承这一办案原则,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倾听物业公司的难处和业主的诉求,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与不缴纳物业费的原因,从中斡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不懈努力,物业公司表示今后要提升服务品质,业主或主动缴纳物业费,或与物业公司达成和解,该系列案件以温和的方式妥善化解,收到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办案法官说

  虽然业主经常吐槽物业的服务,指责物业服务不到位,但是无论如何,契约必守,缴纳物业费是每一个业主的合同义务。遇到纠纷协商不成,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要因拒缴物业费被诉至法院。


法条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