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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活动中受伤,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0-06-03 15:09:3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

校园安全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小学生由于嬉戏贪玩

自我安全防范意识薄弱

大大增加了受伤的风险

具有监护和管理职责的家长和学校

应当注重防范和教育

更应当从法院相关案例中引以为鉴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7日下午,李某在宁江区某小学操场练习“二人三足”项目时,由于学校操场为水泥硬化地面,练习时又无老师同学保护,李某在练习时摔倒受伤。

  李某于当日入住松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3天,诊断为:左锁骨骨折,花费38653.40元。原被告双方就责任承担问题争执不下,原告李某认为其在校组织的活动中摔倒在地导致严重损害,理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学在保险公司投保,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小学承担。松原市某保险分公司认为基于合同相对性其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无需向李某赔付。于是,李某将学校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李某系小学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为准备“六一”活动练习“二人三足”项目时摔倒受伤,小学未尽到管理、保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考虑到李某年龄情况及事发时不存在明显过错,认定小学在本案中承担全部责任。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松原市宁江区某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8539.13元;松原市某保险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释法

  该案系一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参加活动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学生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实施的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从学校是否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行综合判断。此外,家长也要做好安全教育和监管的工作,保护好未成年人。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