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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米墙体 5年纠纷 隔断20年邻里情
  发布时间:2020-06-05 15:49:51 打印 字号: | |

2020年5月16日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石某某与张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石某某的上诉请求

维持原判

至此

这个因6米墙体引起的多年纠纷

几经立案、撤诉

终于告一段落


  1995年,乾安县居民石某某一家在乾安县乾安镇鸣凤街39委购买房屋居住,与一墙之隔的张某某父母家成为邻居。可是万万没想到,20年后,也就是2015年,两家人“远亲不如近邻”的和谐与温情,却被一段24厘米宽、6米长的院墙打破。


  石某某与张某某家中间有一块约30厘米宽的空地,在购买房屋时,原房主曾告诉石某某,这块空地归石某某所有,所以她一直认为这小块空地属于自己家的。但2015年,张某某家修建仓房时,在这部分空地上了垒起了仓房墙体。石某某觉得,张某某侵占了自家土地。但张某某坚称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标明,该部分土地归其所有。随后,石某某与张某某开始了“院墙争夺战”。



为了这段墙

两家吵闹了数年之久

这期间

石某某老伴去世

张某某父母去世

……

两家的恩怨

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和

家人的故去而消减


   争议发生后,石某某向乾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乾安县人民政府于2016 年10月30日作出《关于石某某与张某某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决定:石某某原仓房西山墙占地归石某某使用,中间院墙占地归张某某使用。


张某某对政府裁决不予认可

坚称应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


2018年1月4日

  石某某到乾安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某,侵占自家宅基地,后石某某撤诉。此后,两家人为了这段墙,开始对薄公堂。


2018年4月1日

  石某某诉张某某,要求排除妨碍,后石某某撤诉。


2018年9月5日

  石某某诉张某某,要求排除妨碍,后石某某撤诉。


2019年3月28日

  石某某诉张某某,要求排除妨碍,后石某某撤诉。


2019年8月21日

  石某某与张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再次在乾安法院立案。


2019年11月18日

  乾安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实地走访调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石某某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争议土地归其所有,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张某某存在侵权行为,故驳回石某某的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后,石某某上诉至松原中院。


2020年3月4日

  石某某与张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松原中院立案。


2020年4月24日

  松原中院对该案依法开庭,并进行了法庭调解,但双方态度坚决,张某某情绪极其不稳定。


2020年5月14日

  为了更详细了解案件实际情况,承办法官于福桐与市人大代表尤金堂一道,来到乾安镇鸣凤街石某某和张某某家,实地走访踏查。随后,于福桐来到乾安县自然资源局了解争议土地的具体情况。


2020年5月16

松原中院对

石某某与张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本案石某某依据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乾安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主张争议的土地归其使用,请求张某某排除妨碍,返还土地使用权。石某某与张某某均有土地使用证书,依据张某某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与石某某之间的边界为张某某东院墙外墙皮,该院墙为张某某所有,涉及院墙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张某某享有。石某某提供的乾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石某某与张某某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决定石某某原仓房西山墙占地归石某某使用,该决定与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边界不一致。但该决定系张某某仓房建设后,与石某某发生争议时根据相关人员和现状作出。即使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从有利于争议双方生产生活应保持现状,石某某现主张排除妨碍,不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对政府裁决未予认定存在错误,但驳回石某某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判决驳回上诉请求

维持原判


案件虽已终结

但事件却还没有终止

判决生效后

于福桐多次联系乾安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

继续对原、被告进行调解

相信在府院联动、合力调解下

原、被告终会握手和解

重拾邻里情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