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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房”变“金屋”父母的遗产该归谁?
  发布时间:2020-06-18 08:36:22 打印 字号: | |

原本无人问津的三间“破房”

因归入棚户区改造规划

摇身一变

成了预估价值60万的“金屋”

“破房”变“金屋”

本是好事一桩

不料

却因此生出事端

一直居住这三间“破房”的李某

被其兄弟姐妹告上了法庭

  李某父母共育有6名子女,其中小女儿患有智力障碍,李某夫妇自1996年便和父母以及患病的妹妹一同生活并居住在争议房屋中。2008年,时逢李某母亲生日,父母考虑自身年事已高,且小女儿需要托付给其他子女照顾,便在生日这天由李某父亲口述,李某大哥执笔,李某舅舅史某和李某表兄弟付某在场证明,李某父母立下了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两位老人由李某赡养,待两位老人百年后,小女儿也由李某扶养,名下的三间房屋由李某和小女儿均等继承,待小女儿百年后,该房由李某继承。

  后李某父母以及小女儿于2012-2018年相继去世。众兄弟姐妹对父母和妹妹去世后房屋由李某居住使用均未产生异议。直至2019年,老人名下的三间房屋被棚户区改造工程计划征收征用后,不起眼的房屋按照市值估价约60万,这让其他子女觉得自己吃了亏,产生了分割遗产的想法。

  2020年5月,李某的兄弟姐妹以及侄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原告以未对遗嘱内容进行仔细核实,遗嘱中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名,且立遗嘱人得过脑血栓,对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认可为由向法庭要求分割遗产。而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查明,遗嘱由老人口述,亲属等人证明,长子代笔并宣读,且遗嘱最后一页写明“其他兄妹均在,对此遗嘱均无异议。”并有除无行为能力人的小女儿以外的全部子女签字确认。

  最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被继承人设立遗嘱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设立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李某系该成立遗嘱、生效遗嘱的权利人,对其占有的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享有遗嘱继承权利,优先于其他子女的法定继承权。且因该案为非法定继承,故代位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

本案的原、被告之间

均是直系近亲属关系

本应是和睦相处的一家人

却因利益纠纷对簿公堂之上

让人可惜可叹可悲

我国法律规定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这是尊重人权的一种体现

作为老人的子女

对父母立下的遗嘱

理应尊重支持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