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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一处房产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18 08:39:57 打印 字号: | |

曾经相亲相爱的一家人

何以反目成仇

曾经和谐的一家人

又是什么使他们对簿公堂

且听我细细道来

  2000年,L某和Y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生活在一起,2007年1月 L某、Y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9年7月,L某的养女Z某考虑到L某和Y某上了岁数年纪较大,需要人照顾,决定自己出钱送二位老人到养老院生活一段时间,但Y某拒绝到养老院生活。Y某于2019年12月因病在家中去世,Y某去世后Y某的弟弟H某强行占据L某、Y某的住房拒绝搬出。争执不下,L某一纸诉状将H某告到了法院。


  宁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围绕房产所有权展开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L某主张被告H某立即从占有的房屋中腾迁出去并将房屋返还原告。被告辩称L某和其哥哥Y某是再婚,2007年登记结婚,房屋早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存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被告的哥哥Y某在去世前10天,给H某立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已经将该房屋和承包地指定由H某继承,H某才是该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同时,Y某去世前半年的时间里,L某作为妻子没有尽到照顾义务。Y某去世的殡葬用品费用都是H某支付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L某的告诉。

  

宁江法院经审理认定

  L某与Y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8年5月,因Y某是五保户,由国家补助将原来土房推倒,新建一所45平方米房屋,位于松原市宁江区某镇某村,东西南北四至清晰。Y某于2019年12月去世,生前于2019年12月18日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由M某代书,Y某签字捺印。

宁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L某是否是房屋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L某与Y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本案中诉争的房屋建造于2018年,可见诉争房屋属于L某与Y某的夫妻共同财产,L某为所有权人,L某有权利要求H某返还诉争房屋。诉争的房屋属于新建房屋,原有土房已经推倒,原土房物权已经消灭,H某关于诉争房屋是Y某婚前财产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Y某所立代书遗嘱,没有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遗嘱无效。H某不能基于无效遗嘱主张继承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H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诉争房屋返还L某。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办案法官说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因婚姻、继承等引发的法律纠纷很多,引发的纠纷中财产分割是“重头戏”。为了财产、房产,曾经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的一家人,对簿公堂争夺所有权,最终不仅伤害了双方的感情,又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案件引发的亲情问题,令人深思。法院的判决只能解决事情的是非曲直,弥补不了双方的亲情裂隙,真心希望此类事情不会重演,亲情不再遭受重创。

法条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