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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法院“类案同审”7起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6-19 14:43:03 打印 字号: | |

  6月9日,长岭县人民法院“类案同审”了原告吴某等7人与被告吉林省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7件合同纠纷案,并当庭宣判。

1.案情回顾

  2019年3月以来,原告吴某等7人先后与某公司签订联营合同,租赁美食摊位档口并支付经营保证金,约定2019年12月31日前营业。如因工期进度等原因影响开业时间,某公司应全额退还保证金,且自合同签订日起按照央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保证金的利息。到期后某公司未能履行合同按期营业,吴某等7人多次与其协商退还保证金未果,遂诉至法院。

2.庭前准备

  鉴于7起案件具有同一案由、同一被告、同类诉讼标的等共性,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条件,为提高诉讼效率,主审法官陈瑜决定合并审理,随后逐案征求当事人意见,最终案件当事人全部同意合并审理。为确保庭审顺利进行,陈瑜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并与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沟通。

3.庭审现场

  6月9日,7名原告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部到庭参加庭审,并充分有效的陈述、举证、质证。被告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联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真实有效。被告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原告所租赁摊位或退还保证金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某等7人缴纳的经营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央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2日起至退还之日止。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次案件合并审理,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司法满意度。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充分体现了高效、务实、为民的司法工作作风,更快捷、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