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长岭县人民法院“类案同审”了原告吴某等7人与被告吉林省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7件合同纠纷案,并当庭宣判。
1.案情回顾
2019年3月以来,原告吴某等7人先后与某公司签订联营合同,租赁美食摊位档口并支付经营保证金,约定2019年12月31日前营业。如因工期进度等原因影响开业时间,某公司应全额退还保证金,且自合同签订日起按照央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保证金的利息。到期后某公司未能履行合同按期营业,吴某等7人多次与其协商退还保证金未果,遂诉至法院。
2.庭前准备
鉴于7起案件具有同一案由、同一被告、同类诉讼标的等共性,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条件,为提高诉讼效率,主审法官陈瑜决定合并审理,随后逐案征求当事人意见,最终案件当事人全部同意合并审理。为确保庭审顺利进行,陈瑜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并与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沟通。
3.庭审现场
6月9日,7名原告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部到庭参加庭审,并充分有效的陈述、举证、质证。被告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此次案件合并审理,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司法满意度。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充分体现了高效、务实、为民的司法工作作风,更快捷、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