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一日夫妻百日恩
也有人说夫妻本是同林鸟
大难临头各自飞
而下面小编给你介绍的这两位
曾欲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现却一朝患病,劳燕分飞
王某与于某
1990年登记结婚
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生活
虽算不上恩恩爱爱
但也携手走过三十年
2019年初,二人各自外出打工,不料2019年9月,王某突发脑出血,在医院医治近一个月后被亲人送往养老中心托管照顾。而王某由于脑出血后遗症,失去了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自王某生病后其妻几乎不闻不问。王某遂2020年5月将于某诉至法院,要求于某尽夫妻扶养义务,给付王某扶养费每月1000元。
庭审中,原告王某称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期间为被告于某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现被告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退休金每月2300元待遇。而被告于某对退休金额不予认可,但承认自己是退休人员,且另有打工收入每月39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丈夫王某因病致行动不便期间,妻子未对其关心照顾。现王某因病导致后遗症行动受限且无经济来源,居住在养老中心,生活陷入困境,作为妻子的于某依法应对王某尽夫妻的扶养义务。结合王某有一婚生子应当依法尽赡养义务以及于某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最后酌情判决于某每月给付王某扶养费800元。
婚内扶养义务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扶养义务,特别是对方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尽夫妻之责。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系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更是应尽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