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年初,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高峰期,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物资供不应求,有生意头脑的伙计们也趁势地做起了口罩生意。这不,长岭县腰坨子乡的村民白某某也想“赚点快钱”,就起了“邪念”,打算空手套白狼,没成想还把自己给搭了进去。
“现在开庭!”7月3日上午9时,长岭县人民法院205审判庭内,刑事庭法官杨丹敲响法槌,宣布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白某某涉疫诈骗一案。该案系长岭法院首例涉疫情诈骗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在明知没有口罩等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其注册的名为“长春站”“长春站12306”“领航”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售卖口罩、消毒液、首饰等虚假信息,诱骗多人达成交易意向,收取货款后不付货并将对方拉黑,以此骗取陈某某等13人钱款6044元。
庭审中,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市民急需防控物资的心理,通过微信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并通过其亲属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白某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悔不当初,当庭表示服从判决,日后会脚踏实地赚钱养家。
疫情就像一面镜子,映着逆行者的真善美,也照出了不法分子的假恶丑。当前,疫情防控趋于常态化,口罩等防护用品充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做好疫情防护的同时应当保持理性,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口罩等防疫用品,做好信息甄别和财产保护,越是特殊时期越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