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8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前郭县前郭镇万通驾校宿舍内,趁被害人睡觉期间,窃取OPPO牌A92S型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前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所盗手机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坦白、认罪认罚、返赃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张某因盗窃手机,不但要把手机还给被害人,还要缴纳3000元的罚金,得不偿失。勿以恶小而为之,道理看似简单,但当人们贪念一起时,总会不自觉的把看似简单的道理抛诸脑后。钱只是人们在创造生活的过程中所发明的一种等价交换物,一个人的人生价值不是从钱的多寡中实现的,而是看为社会创造了多少价值,同样的,美好的生活,是通过双手创造,而不是通过不劳而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