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
松原地区多发地震
新闻上也时而出现
一些区域民房受损的报道
为了给财产增加一份安全保障
地震险进入了松原人的视野
越来越多的人
开始选择购买地震险保护财产
减少潜在的风险
家住松原市内的郭某夫妇也像很多人一样投保了地震险,不曾想2019年的一场5.1级地震导致自家房屋多处受损,部分墙体出现不同程度裂痕。出险后郭某夫妇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可是在房屋定损金额上保险公司认定为1400元。郭某夫妇因定损金额与房屋实际损失金额差额较大,于是和保险公司商量后申请鉴定公司鉴定,鉴定房屋实际损失为19643.00元,但保险公司没有按照鉴定损失标准予以赔偿,郭某夫妇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郭某夫妇在被告处投保了附加地震保险,并交纳了相关费用,且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义务。被告认为原告郭某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的损失金额过高,但并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视为放弃申请鉴定。按有关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明确说明,如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明确说明发生争议,保险人应当负有证明责任,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就免责条款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被告的抗辩主张不成立。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付原告郭某夫妇因地震造成室内装修及房屋整体损失费用19643.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