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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了险,不赔偿?
  发布时间:2020-07-31 16:28:16 打印 字号: | |

“我明明在你公司投了保险

现在房屋因暴雪坍塌

为什么不给我赔偿损失?”

想知道这件事情

是怎么回事吗?

别急

让我们往下看

  2019年1月5日,原告某水泥公司为解决资金问题,将某厂房抵押给某银行贷款,银行为保障贷款安全,要求原告对其抵押物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财产险,保险受益人为某银行。

  于是,原告当天联系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投保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综合险,保险金额5157万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限一年。

  谁知在同年3月20日20时至3月21日8时,短短12小时内连续降雪9.1毫米,造成原告抵押给保险公司的厂房压塌,损失6万元左右。

  原告无奈之下向被告联系理赔。原告认为,根据国家气象标准12小时内连续降雪6毫米以上即属于暴雪,被告理应赔偿房屋损失。

而被告认为,原告的请求

不符合双方签订的10毫米的标准;

没有证据表明是暴雪压塌房屋;

不排除房屋质量问题;

原告已经在保险单投保人声明一栏中盖章确认

说明已完全理解保险条款,并不存在不释明的情况。

因此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因沟通不畅,原告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法赔偿房屋损失。

  针对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扶余法院予以立案,并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对房屋的损失经物价部门评估,该房屋估值36770元。

  另外,原告某水泥公司持有《保险理赔权转让书》,故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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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余法院认为,原告某水泥公司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被告签发了保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并据扶余市气象局出具的资料,2019年3月20日20时至3月21日8时,保险房屋所在区域连续降雪,降雪量为9.1毫米,已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暴雪的赔付条件,属于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应当履行赔付义务,赔偿3677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