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明在你公司投了保险
现在房屋因暴雪坍塌
为什么不给我赔偿损失?”
想知道这件事情
是怎么回事吗?
别急
让我们往下看
2019年1月5日,原告某水泥公司为解决资金问题,将某厂房抵押给某银行贷款,银行为保障贷款安全,要求原告对其抵押物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财产险,保险受益人为某银行。
于是,原告当天联系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投保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综合险,保险金额5157万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限一年。
谁知在同年3月20日20时至3月21日8时,短短12小时内连续降雪9.1毫米,造成原告抵押给保险公司的厂房压塌,损失6万元左右。
原告无奈之下向被告联系理赔。原告认为,根据国家气象标准12小时内连续降雪6毫米以上即属于暴雪,被告理应赔偿房屋损失。
而被告认为,原告的请求
不符合双方签订的10毫米的标准;
没有证据表明是暴雪压塌房屋;
不排除房屋质量问题;
原告已经在保险单投保人声明一栏中盖章确认
说明已完全理解保险条款,并不存在不释明的情况。
因此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因沟通不畅,原告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法赔偿房屋损失。
针对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扶余法院予以立案,并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对房屋的损失经物价部门评估,该房屋估值36770元。
另外,原告某水泥公司持有《保险理赔权转让书》,故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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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法院认为,原告某水泥公司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被告签发了保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并据扶余市气象局出具的资料,2019年3月20日20时至3月21日8时,保险房屋所在区域连续降雪,降雪量为9.1毫米,已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暴雪的赔付条件,属于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应当履行赔付义务,赔偿3677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