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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案”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0-08-04 08:57:19 打印 字号: | |

甲乙两车发生碰撞

被保险人甲在事故中无责任

保险公司在向甲承担保险责任后

甲将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

代位行使甲的请求权向乙追偿呢

答案是可以的

这在法律上

叫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近日

宁江区人民法院就成功审结一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缘起:交通事故

  事情要追溯到2019年8月,李某驾驶三轮车在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小学附近掉头时与白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事故中李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白某无责任。


经过:先理赔后追偿

  白某于2019年6月22日为自己的小型客车向某财产保险松原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该财产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及吉林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被保险人白某赔付车辆维修费6111元。依照法律规定,白某在获得赔偿后,将对交通肇事责任人李某的追偿权转让给该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向李某索赔无果后,遂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等权利。本案所涉事故中,原告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了被保险人白某的车辆损失,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此外,经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被告李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案外人履行了给付赔款的义务后,即依法取得了向交通事故责任人代位求偿的权利。综上,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给原告某保险松原支公司车辆维修费6111元。


法律释义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

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请求权所产生的纠纷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