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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法院:担保有风险 签名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0-08-06 16:57:13 打印 字号: | |

现如今

在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当中

债务人在借款时

为了让债权人信服自己能够按时还清债务

一般情况下

都会找一个担保人来为自己担保

以求借款成功

到期借款未还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

债权人、债务人与担保人是什么关系

今天

我们通过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深入了解这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1日,被告刘某向于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枚。与此同时,张某、刘某梅、常某、王某4人在连带保证人处签字并加印指纹。借款到期后,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于是保证人王某履行保证责任,向于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6000元,后刘某将利息6000元给付王某。现王某亦要求刘某、张某、刘某梅、常某4名被告履行15万元的给付责任。

  扶余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被告刘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15万元;被告张某、刘某梅、常某应就刘某未能履行的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的给付份额


重点来了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王某在这笔借款中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担保人。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在此案中,王某作为保证人,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某主张权利,刘某作为债务人应承担清偿的义务;且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要求其他3位连带保证人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


普法小课堂

  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借条,债务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一定要写清楚。

  2.慎重担当保证人。如果一定要担保,千万要留好相关证据,如代替债务人还款的证据,及债务人出具的借条等。

  3.如果遇到债务人不依法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采取过激暴力行为威胁、恐吓!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