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关于婚姻有“六礼”之说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征,也叫纳币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下彩礼”
至今仍有许多地方保留着这个习俗
但是如果感情出现裂痕
数目不小的彩礼该何去何从?
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男女双方订婚后分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拒不返还,双方各执一词。
案情回顾
2015年10月8日,周某与于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婚。订婚时周某给付2万元彩礼款。2017年2月6日,周某给付15万元彩礼款,后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2019年,二人因感情不合解除同居关系,周某多次找到于某要求其返还彩礼款17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庭审中,于某承认收到周某的彩礼款共计17万元,但二人同居期间购买婚礼用品、一辆汽车、4部手机、做生意投资、日常生活支出等花销均来自彩礼款,再加上同居期间自己做过药物流产在家休养了一个月,17万元彩礼款早已花完,所以不同意返还。
对于于某的陈述,周某承认在同居期间购买过一辆汽车、四部手机。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解除同居关系,且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彩礼款已花完的主张,故应返还周某彩礼款。用彩礼款购买的手机、车辆、共同生活期间存在的必要花销等费用应予以扣除,同居期间于某做过人工流产,身体恢复需要一定的时间及营养补充。
综合以上各方面考虑,判决如下:被告于某返还原告周某彩礼款9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人生路漫漫,想清再决断。哪怕是倾尽家资的高价彩礼,也保不了婚姻幸福稳固。婚姻,应该是男女双方真心相爱促成的自然结合,并在今后的人生中互敬互爱、彼此扶持,不应掺杂其他。
关于彩礼,能说的还有很多
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哪些不算作彩礼?
一、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二、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三、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四、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五、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