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思议
寒冬腊月
两个东北大老爷们
深夜里竟跑到公园附近烧车
不曾想玩火自焚
两人锒铛入狱
这是何苦呢
案件经过
原来,2019年11月,李某驾驶翻斗车(价值折合人民币4万余元)因违章遮挡号牌,被松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扣押至宁江区外滩路纳仁汗公园对面的停车场内。李某因对交警扣押车辆的处罚决定不满,为泄私愤,决定伙同吕某去烧车。2020年1月16日凌晨,二人驾车携带汽油、打火机来到案发地点附近,吕某进入停车场内,把汽油浇入李某所属的翻斗车驾驶室内,用打火机将该车驾驶室点燃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致使翻斗车驾驶室全部烧毁。后因消防部门接警赶赴现场及时,将火扑灭而未造成进一步的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吕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吕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吕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吕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释法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古今中外较为常见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在中国,以法治火古已有之。放火罪社会危害较大,所以普通民众要引以为戒,祭祀、燃烧衣物、家具等价值较小的财物时也要注意,普通放火行为引起重大公私财物的损失,也会构成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