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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法院:学习《婚姻法》做懂法公民
  发布时间:2020-08-19 08:05: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

前郭县人民法院乌兰图嘎人民法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

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

2018年7月12日

刘某与于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协议第二款约定

夫妻无共同财产

自离婚之日起

男方分期在2037年12月31日前

支付女方10万元人民币

(每年支付5000元人民币)

刘某按照协议约定给付2018年费用4000元后

2019年5000元没有给付

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刘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

给付2019年费用5000元

  庭审中,刘某辩称不同意给付,因为本身是农民,现在挣钱供不上自己花,所以没能力给付。同时,刘某称其与于某就该协议中每年给付5000元的事项,达成新的口头协议,该笔钱留给孩子用。于某当庭否认,刘某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刘某与于某双方系协议自愿离婚并按法律规定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刘某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该份协议,并已按照协议约定实际向于某履行2018年金钱给付义务4000元,应认定该份协议有效,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对于刘某所述新的口头协议 ,因于某当庭否认,刘某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法院对刘某的辩解依法不予采信,刘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判决刘某自判决生效后

按照离婚协议第二款约定

立即向于某给付2019年费用5000元

法官说法

  纵观该案,无论是协议内容,还是新的口头协议,都显示出当事人对《婚姻法》认知的欠缺。在基层法庭的审判工作中,当事人大部分是辖区普通公民,文化水平有限、法律法规知识缺乏。《婚姻法》特别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理应引起公民的重视,主动学习,掌握更多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修养,为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法律保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律遵循。

敲黑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案正是据此认定刘某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