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6日,赵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哈拉毛都王府屯至桥南屯公路林场道口附近,与钱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无人员伤亡,钱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经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王府中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钱某无责任。钱某修车后,找赵某赔偿修理费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赔偿钱某车辆修理费3935元、交通费300元。赵某未向法院提交其车辆的投保信息。赵某辩称需要看到钱某修车更换的零件,否则不同意赔偿。
庭审过程中,赵某提出车损鉴定申请,法庭告知其限3日内提交鉴定申请书,逾期视为放弃申请鉴定,赵某在3日内并未向法庭提交鉴定申请书。
经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
判令赵某于判决生效后
立即赔付钱某经济损失3935元
驳回钱某的交通费请求
法官说法
公民享有财产权益,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未向法院提交其车辆的投保信息,如赵某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则钱某的损失应由赵某进行赔付,如赵某投保了交强险,赵某赔偿钱某完毕后,可向赵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钱某向法庭提交了正规修车票据,且赵某未向法庭提交可证明钱某没有修车的证据,修车费3935元予以保护;因钱某所有的车辆维修时长为一天,且未向法庭提交交通费票据,其要求的300元交通费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