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3日
被告人黄某到扶余市得胜派出所报警称
其放在自家衣柜里的3500元现金
被其同居女友田某偷走
公安机关为此受案调查
经查
黄某是报假警
意图使田某受到刑事追究
另查明
案发后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且有书证、证人卢某的证言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
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被告人黄某故意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犯罪,意图使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时认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社区矫正机构落实帮教措施后,可依法适用缓刑。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