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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发布时间:2020-09-11 15:12:36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

一方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如何维权?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如何维权?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