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原告投保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综合险,保险金额5157万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限一年。2019年3月20日20时至3月21日8时12小时内连续降雪9.1毫米,将原告制浆车间厂房压塌,造成损失6万元左右。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未达到暴雪标准拒赔。原告认为,根据国家气象标准12小时内连续降雪6毫米以上即属于暴雪;被告依据的保险条款连续12小时降雪10毫米以上为暴雪的标准与国家标准相悖,且该条款未向原告释明不生效,被告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和诚实信用原则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
判决结果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某水泥公司保险赔偿款36770元。
法官说法
某水泥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某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保险合同中旨在限制或免除保险人一方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其存在对于整个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否公平合理,以及合同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平衡,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保险法》第十八条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免费条款作了特别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即保险人有无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是免责条款是否生效的前提要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5)5号“答复”阐释:“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