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援助 > 普法宣传
【普法时刻】这车买的,闹心!
  发布时间:2020-09-04 10:46:16 打印 字号: | |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汽车业的高速发展

汽车逐步进入千家万户

马某考完驾照后

也像很多人一样想买一辆汽车

不曾想满怀高兴地买了一辆二手车

开了两年后才发现

是发生多次事故的车辆

案件经过

  事情的原委还要追溯到2017年5月,马某在同事卢某介绍下到松原市某二手车公司选购一辆大众迈腾牌汽车,买车时销售人员信誓旦旦,承诺车不是事故车和水淹车。马某选好车后,和对方协商好价钱,签订了《车辆交易合同》,交付了车款提走汽车,随后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2019年5月,马某想用该车置换一辆奥迪车。不曾想去了奥迪4S店,店员网上一查,马某开的迈腾已经多次因事故维修,在马某交易前一个月还进行了一次大型维修。

  马某愤而找到松原市某二手车公司要求退车退款,双方争执不下,马某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双方于2017年5月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被告返还给原告购车款13.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4.05万元;被告赔偿给原告三倍车款40.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法院裁判

   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车辆的维保记录来看,该车辆自2013年2月以来多次维修保养,特别是2017年1月和4月,该车先后因事故进行了两次大修。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收购该车时间的情况下,将最后一次维修后不到一个月的车辆就销售给原告马某,没有保证该车不是事故车,有违诚实信用。被告存在故意隐瞒了交易车辆进行了多次维修,系事故车的真实情况,属于欺诈行为。原告在2019年5月份才知道该车属于事故车,行使合同的撤销权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撤销后,原告马某应将争议车辆返还给被告,被告应将购车款返还给原告。鉴于马某对该车辆已经占有使用二年,被告应适当酌情返还给原告马某购车款。马某对于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4.05万元予以撤诉,同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被告的未如实告知而产生的损失及数额,给予车款三倍赔偿款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撤销原告马某与被告松原市某二手车公司之间于2017年5月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被告松原市某二手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给原告马某购车款9万元;原告马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大众迈腾牌轿车一辆返还给被告,并协助将该车过户到被告名下。

法官释法

  该案本可以避免对簿公堂,但是卖家一开始就忽视了诚信,不以诚待人,因失信于人自食其果。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诚信不仅是道德约束,也是法律原则和底线。商业信用关乎企业长远发展,一个没有诚信的企业是难以走得高,走得远的。无信不立,企业发展一定要坚守信用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第八条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第九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宁江法院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