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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家养的马儿失了蹄 养马的主人逃不离
  发布时间:2020-09-26 13:54:57 打印 字号: | |

当饲养动物成了“时尚”

怕“宠物”的人变得惆怅

今天这则案例的咬人“宠”

非猫非狗乃是家养之马驹

一起走进长岭县人民法院

来看看究竟发生了什么吧

原被告PK

来喊个麦!一人饮酒没醉,养马伤人啦

案情简介

日前

太平山人民法庭受理了

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李某饲养的马驹

将在路上玩耍的

3周岁的原告张某某踢倒

致张某某头部受伤

被送往吉大一院治疗

后原告方申请司法鉴定

经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评定

张某某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各47天

后续治疗约需8000元

现原告方索赔无果

将被告方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原、被告均有责任

被告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

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判决

被告方应赔偿原告方

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的80%

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扣除已给付的1000元医疗费

被告应再支付80960.86元

法官寄语

  饲养动物似剪刀,不知刀口裁了谁。对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而言,既然选择了饲养动物,就应当预见和避免动物致人损害。除了本案中的马驹外,其他宠物的“铲屎官”们也要注意,切记不要图一时喜爱养了小动物,却疏忽了管束,否则真的会“养宠乐一时,赔偿哭一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