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需求的日益增长
给了“黑车”鱼目混珠的机会
不少“黑车”司机
进入客运市场非法载客
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私车“拉客”被罚
车主不服状告行政机关的案件
真相究竟是哪般?
真相究竟是哪般?
案情介绍
2020年2月3日晚
陈某群接到朋友李某电话
让其将自己的三个朋友
从长春市拉回长岭县
陈某群爽快答应
2月4日
从长春市返回长岭县的路上
途径长岭县永久镇时
被在疫情防控卡点执勤的稽查人员拦下
陈某群表示,其中三人系兄弟李某的朋友
另外一人是自己的亲属
但经稽查人员询问
陈某群竟不知此“亲戚”
姓名、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
稽查人员认为
陈某群存在非法运载乘客嫌疑
当场将车辆扣押,并进行了调查
得知该乘客与陈某群约定车费100元
6月16日,运管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陈某群罚款1万元
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陈某群不服
坚称自己是做好事顺路带人
没有收取费用
遂向长岭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撤销运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审理结果
经长岭法院审理查明,运管所作为具体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具有社会管理职责。该案中,运管所在执法过程中,对陈某群及车上乘客进行了询问和调查,且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陈某群的陈述、申辩意见,其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此外,在询问乘客时,乘客称车费100元,陈某群辩称该乘客为其亲属,却不知该乘客姓名等基本信息,因此,长岭运管所认定陈某群非法营运的事实清楚。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处罚适当。
最终,法院认定,长岭县运管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于陈某群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驳回陈某群的诉讼请求。
黑车虽便利,但存在车况不明、事后难追责、出事无保险、司机乘客信息不透明、行驶线路无法记录等多种不安全因素,导致其安全系数低。
小编在此提醒各位
出行一定要选择
具有营运资质的车辆
法官有话说
——“黑车”的危害有哪些?
对乘客而言,“黑车”是没有营运资质的私家车,车辆状况、司机驾龄等不明,而且大多数“黑车”为追求经济利益,超载、超速问题突出,安全隐患大,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对社会而言,“黑车”的出现,严重扰乱了运输市场秩序,抢占了合规经营者的客流,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