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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这套供电设施不错啊,拿走
  发布时间:2020-10-19 13:22:12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总有一些我们以为是小事的事情

但是在法律上就要面临严重的刑罚

俗话说“一剪刀 三年刑”

小到剪断电线

大到破坏电站

都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个

擅自挪走抗旱电力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的故事

  2015年5月,松原市宁江区农业综合开发节水增粮项目办公室免费为宁江区伯都乡松林村配备电力抗旱用的电线杆及配线设备。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霍某未经准许,擅自将此抗旱电力设备中正在使用的高压线路掐断,将该线路中的水泥电线杆33根及5250米绝缘导体线及其他所属配套80KVA变压器1台卸下,将高压线路变成低压线路,架设到自己家的承包地上,导致该区域附近的机电井无法正常使用,原线路与挪作私用的线路在施工过程及运行中存在安全隐患。被拆除高压线路及所属全部配套设备价值158,000余元。被告人霍某私自将农发办免费为松林村安装的抗旱设备挪走后,获利达1万余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霍某明知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采用高压隔离断电,将抗旱电力设备中的电线杆、变压器及配套设备擅自挪走,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霍某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取得部分村民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霍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霍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自行出资为村民接电,取得部分村民谅解,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霍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其将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退赔给松原市城郊供电公司。

法语链接

破坏电力设备最高可判死刑

  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里的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据司法解释规定,破坏电力设备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况的,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故意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最高为死刑的严厉惩处。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