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表演市场的快速发展,
“网络直播”
成为互联网传播备受关注的样态。
然而,
因主播在合约期内“任性”跳槽
而引发的纠纷案
也如“雨后春笋一般喷涌而出”。
近日,
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网络文化公司与主播之间的
合同纠纷案。
前情简介
协议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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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1日。
期间,孟某未经某公司允许到其他平台或同平台某公司不具有代理资格的公会演绎,某公司有权取消其主播资格,并要求其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
孟某在签约期内,如因故辞职,未经某公司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直播行业工作,且合同终止后的3年内孟某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委托成立工作室。如上述情况出现,某公司有权要求孟某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
案件审理
长岭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孟某在退出公会时,双方未对《艺人合作协议》是否解除以及如何处理双方后续事宜进行约定,导致双方都未能严格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双方均有过错,酌定双方各占50%的责任。
本案中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
关于如何认定具体损失,
长岭法院根据
孟某目前主播等级
以及等级所对应人民币数额计算。
某公司此段时间内的
具体损失为3.3万元,
在协商退出公会后
孟某已被扣除
2019年11月份的收益6000元,
因此,
某公司实际损失为2.7万元。
综上,判决如下:
一、孟某给付某公司2.7万元。
二、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契约精神,是法治社会的基础精神,也是社会有效运转的基石。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应当严守自己的承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期望在一个个司法个案的警示和引领下,人人都能够敬畏法律,恪守契约精神,从而在全社会塑造起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