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6日9时许,林某驾驶轿车在会车时与对面李某驾驶的农用拖拉机相撞,致林某及其车上乘人孙某与赵某(二人系夫妻)三人受伤,两车损坏。此事故经交警认定林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林某与孙某、赵某出院后,与李某协商人身损害赔偿等事宜未果,于是就其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分别将李某诉至法院。
这起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从立案到调解成功,仅历时20天,且最终以撤诉方式结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止讼,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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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温馨提示
随着天气逐渐变冷,道路结冰
车辆在行使时一定要小心
切记不要为了追求一时的速度而悔恨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