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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协商无果 法官悉心调解当庭转账
  发布时间:2020-11-18 09:17:17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1月6日9时许,林某驾驶轿车在会车时与对面李某驾驶的农用拖拉机相撞,致林某及其车上乘人孙某与赵某(二人系夫妻)三人受伤,两车损坏。此事故经交警认定林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林某与孙某、赵某出院后,与李某协商人身损害赔偿等事宜未果,于是就其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分别将李某诉至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吕秀贤立即安排了开庭时间,及时联系原被告于2020年11月4日开庭审理。考虑到李某生活困难,其驾驶的拖拉机无保险,且在此之前双方并无矛盾,当事人态度良好,也愿意接受调解。于是承办法官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对案件进行了调解,耐心地释法明理,并结合此次事故造成的后果,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制定了合理的赔付方案。


  在承办法官的不断努力下,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李某赔偿三原告1.5万元医疗费,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李某当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5万元医疗费转给了原告林某,三原告当庭申请撤诉、握手言和,并对承办法官认真负责的态度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这起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从立案到调解成功,仅历时20天,且最终以撤诉方式结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止讼,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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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温馨提示

随着天气逐渐变冷,道路结冰

车辆在行使时一定要小心

切记不要为了追求一时的速度而悔恨终生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