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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孩子校园玩耍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12-03 13:33:31 打印 字号: | |

校园是影响每个孩子成长的最重要的环境

是学生的第二个家

但是

近年来有关校园侵权的案件屡见报端

那么

当孩子在校园中发生损害

谁来为孩子的安全负责

下面的一起校园侵权案件值得我们引以为鉴

提醒在校园的孩子们玩耍时注意安全


案情回顾

  张某与王某均系某小学学生,2019年4月24日,王某搬倒足球架将张某砸伤,张某在松原市宁江区某医院治疗56天,医院诊断为:右手1、2、3、4掌骨骨折,右手第1掌骨骨骺损伤,花费医疗费5847.22元。期间,王某的监护人垫付医疗费5000元。张某监护人认为,学校的教育设施及安装不稳固,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学校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王某的监护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35778.1元。王某及王某监护人、宁江区某小学和保险公司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张某、王某均系某小学在校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张某被王某搬倒的足球架子砸伤,某小学未尽到管理、保护职责且未能排除教育设施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因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张某、王某的年龄及事件的过程,结合案情,法院认定王某监护人承担60%的民事责任,某小学承担40%的民事责任。关于某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属于侵权之诉,原告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故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结合各方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法院认定王某监护人应负担15626.86元,某小学负担13751.24元。对张某主张多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王某监护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5626.86元。宁江区某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751.24元。某保险公司松原市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释法

  校园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需要多方携手共建。学生家长作为监护人,要尽到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增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在为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也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只有通过家庭、学校及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学生打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责任编辑:市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