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5日上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王春海执行了死刑。
2019年,松原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春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春海上诉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9年6月,被告人王春海购买杨某某违建残值砖块后因清理垃圾产生纠纷,王春海误认为因买砖事宜产生的一系列纠纷为村干部和村民对其故意刁难,遂产生报复之念。2019年7月2日11时许,王春海携带尖刀来到松原市宁江区大洼镇东六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捅刺村党支部书记(驻村干部)郭明亮腹部,又捅刺村委会主任武某文腹部、胳膊,致武某文重伤二级。王春海将郭明亮追杀至该村卫生所时,因有宋某、张某两名女性在场,郭明亮嘱咐其二人躲藏好后,与王春海进行搏斗,被王春海多次捅刺腹部后,最终因肝脏破裂大量失血抢救无效去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春海不遵守购买残值砖块清理垃圾的约定,无端猜忌并迁怒于村干部,持刀当众泄愤行凶,滥杀无辜,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自首情节,但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王春海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松原中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罪犯王春海宣判并执行死刑。临刑前,王春海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郭明亮,男,汉族,中共党员,1986年11月出生,生前系松原市宁江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信息中心干部、宁江区大洼镇东六家子村党支部书记。2019年7月2日,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英勇牺牲。8月15日,经省政府批准被评定为烈士。9月11日,松原市委追授其为“松原市优秀共产党员”。